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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3433号原告:王亚军,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1517号1幢8层。法定代表人:谢树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亚军诉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亚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891.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军、被告神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王亚军于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1月3日就职于神洲公司。2017年6月19日,神洲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王亚军工资22293.54元。后神洲公司支付5402.05元,截止起诉日,神洲公司尚欠王亚军工资16891.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亚军工资16891.49元。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