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被执行人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恒。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西安宇通商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也同意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