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孙媛与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媛,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836号原告:孙媛,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河工业园区聚兴道9号7197。法定代表人:杨培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凡,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媛与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孙媛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孙媛负担。审判员 李恩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