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与周生来、张路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周生来,张路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5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中段(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一楼北端)。负责人:龙庆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生来,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被告:张路娜,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与被告周生来、张路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8684.26元及利息;2、确认原告对被告周生来名下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8月7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24000元用于购买日照市水木清华三期3号楼1单元1401号房屋,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鲁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