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北京智仁信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金腾吉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智仁信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金腾吉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仁信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技术交易中心503室。法定代表人:王立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发,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金腾吉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283室。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智仁信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金腾吉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4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智仁信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以3个月为周期自动延续,后因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而终止。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上诉人从未签订过对账函,对账函是被上诉人伪造的,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技术服务合同》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故本案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对账函。对账函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函规定,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到甲方经营地所在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约定应当视为双方对合同以及还款履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变更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对账函的约定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