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京德霄建材有限公司与镇益新、沈春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益新,沈春东,南京德霄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益新,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春东,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德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584号。法定代表人:郑顺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男,该公司股东。原审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富民街567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千。原审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99#监狱家属院5#楼1单元1层东户。负责人:张兴千。上诉人镇益新、沈春东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德霄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益新、沈春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镇益新、沈春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益新、沈春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上诉人镇益新、沈春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黄建东代理审判员  张俊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