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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5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青华与徐州乐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青华,徐州乐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006号申请执行人吴青华,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徐州乐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沿街综合楼2-521室。法定代表人陈玉银,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青华诉被执行人徐州乐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商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青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乐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费用共计125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已在审理阶段保全被执行人在铜山信用社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6年12月28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4月6日、2017年6月10日、2017年7月18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未发现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3、2017年4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州乐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徐州铜山农商行北京路支行、伊庄支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分别为28.1元、4.09元,因数额较小暂未予扣款。4、2017年4月11日本院向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为被执行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禁止为其办理股东变更及股东出资比例变更登记。5、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为其法定代表人陈玉银个人独资企业,后于2017年3月31日冻结其在中国农业徐州东站支行账户并扣划1163.78元,但因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故该款暂时未能发放。6、2016年11月本院通过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财产线索。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徐州乐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2017年5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玉银以拒不申报财产作出拘留决定,但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行踪,故该拘留决定未能实际得到实施。9、2017年7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冒着高温天气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沿街综合楼2-521室打听被执行人信息,通过走访,询问,实地查看等,未发现相关被执行人线索。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向申请人送达。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1163.78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铜商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詹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冀 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