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子莲与白淑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子莲,白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663号申请人:潘子莲,女,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白淑杰,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潘子莲与被申请人白淑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子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淑杰在中国农业银行红山支行的退休金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5.4万元。担保人刘军以其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子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白淑杰在中国农业银行红山支行的退休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刘军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