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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财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其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243号申请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柏洪强,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袁其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其林位于×××××的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其林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所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毁损、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