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596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与赵朝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赵朝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4596号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王从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保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朝师。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海州教育局)与被告赵朝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州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保田、被告赵朝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州教育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承租原告的位于海州区(××)市民街××#××号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1600元(计算到2017年4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将位于新浦区市民街新民路5#9号房屋委托给下属单位连云港市新浦中学出租管理,新浦中学将房屋以一年一续签合同的方式出租给被告,最后一期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约定年租金4800元。因到期后该房屋另有他用,原告告知被告不再续租,被告到期后没有返还原告的房屋占用至今。原告的房屋是国有资产,为维护国有资产不受非法侵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赵朝师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从未签订任何租赁合同,新浦中学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合法存在,并没有被撤销,其权利义务也没有合法授权第三人行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诉;原告提交的房产证不是涉案房屋房产证,新浦中学租赁给被告的房屋没有房产证,院内被告自建的房屋与原告无关;被告自2001年3月1日至今,一直租赁新浦中学坐落在市民街的房屋,并按约交纳租金,今年租期到期,被告多次去交纳租金,学校没有接受也未说明具体原因,没有书面解除合同,即使要租给第三方,被告有优先租赁权;原告未和被告达成协议,就雇佣社会人员多次上门,造成被告重大经济损失,非法占有被告合法租赁的房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连云港市新浦中学总务处(甲方,出租方)与被告赵朝师(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由甲方将位于海州区新浦中学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年租金4800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约定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把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契约。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被告赵朝师在落款处签名赵绍思。被告自2001年3月起即承租涉案房屋。2016年的租金被告已给付。另查明,市民街新民路5#房屋归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原连云港市新浦区教育局)所有,原告委托连云港市新浦中学进行出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于2017年6月已将房屋交还。被告庭审中陈述其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认为该费用应由新浦中学给付。以上事实,有房地产租赁契约、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原告亦未同意被告继续使用房屋,被告应当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双方合同约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4800元,则每月租金为4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返还房屋,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原告主张的2016年4月30日的经济损失,房屋占有使用费为1600元。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因被告已退还房屋,无需再进行判决。被告陈述的维修费用等,其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朝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房屋占有使用费160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按每月400元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朝师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晓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