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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思义与史传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义,史传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李建臣,界首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王宏伟,定远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674号原告:张思义,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加欢,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传梅,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北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1-1)。负责人:曾庆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臣,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界首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新阳路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6775634389。法定代表人:王宝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东升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0503418X2(1-)。负责人:张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伟,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远城合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728145229。法定代表人:罗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峰西路电信大厦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7560747L(1-1)。负责人:龚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宏明,公司员工。原告张思义诉被告史传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李建臣、界首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王宏伟、定远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思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史传梅、界首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思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思义撤回对被告史传梅、界首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