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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初阳诉寇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阳,李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666号原告初阳,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李文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原告初阳与被告李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初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初阳负担。审判员  黄庆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