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初阳诉寇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阳,李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666号原告初阳,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李文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原告初阳与被告李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初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初阳负担。审判员 黄庆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