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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宋国斌与杨民、李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斌,杨民,李春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569号原告:宋国斌,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靖,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民,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李春妹,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宋国斌与被告杨民、李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民、李春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凌琼审 判 员  张水红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