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宋国斌与杨民、李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斌,杨民,李春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569号原告:宋国斌,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靖,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民,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李春妹,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宋国斌与被告杨民、李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民、李春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凌琼审 判 员 张水红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