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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121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亮,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亮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3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周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经协调无效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此裁定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起诉人周亮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签订《项目指挥部、大门、围墙护坡施工承包合同》,其中所约定的工程为:位于宣州经济开发区安国西路的中韩科技产业园工程;其补充条款中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即本案所争议事项已明确载明于合同中;该合同载明“有效期限”:自合同签定(订)之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现起诉人周亮因该合同的履行问题提起诉讼,应适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31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判长 胡 征审判员 王鸿梅审判员 陆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玉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