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熊义江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义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7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义江,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九江县,捕前住九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9日由九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九江县看守所。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义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赣042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熊义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熊义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义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熊义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熊义江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义江撤回上诉。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伟审 判 员 江薇薇审 判 员 刘选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婧代书记员 宋采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