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8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昌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军,梁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8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昌军,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梁杰梅,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昌军与被执行人梁杰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昌军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杰梅给付人民币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梁杰梅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梁杰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梁杰梅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梁杰梅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梁杰梅配偶王金奎名下的共有财产信息,发现王金奎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王金奎名下银行存款2050元,本案执行标的还剩3950元未执行。4.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梁杰梅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水峪嘴村调查,未发现梁杰梅下落,未发现梁杰梅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梁杰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执行过程中,本院电话通知张昌军谈话,被告知其电话号码已停机,本院干警前往张昌军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梨园77号调查,未找到张昌军下落。本院依法通过传票传唤张昌军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9点前来执行局谈话,张昌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梁杰梅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