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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主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269号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南侧新地城第*幢*单元**层*****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78613505W。法定代表人:汪楠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吝小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主栋,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武警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12队。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主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1.5元,下余2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史丽妮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拥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