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双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双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20号罪犯李双宏,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025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209)利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关于李双宏缓刑五年的判决;二、以被告人李双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0元(已履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2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闽04刑更646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李双宏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双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获得考核积分1559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双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双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