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网生与程亚太、金湖县明天砖瓦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网生,程亚太,王来兄,金湖县明天砖瓦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1民初2089号原告:徐网生,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程亚太,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王来兄,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金湖县明天砖瓦厂,住所地金湖县银涂镇原唐港砖瓦厂。投资人:程亚太,厂长。原告徐网生与被告程亚太、王来兄、金湖县明天砖瓦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网生、被告程亚太、被告金湖县明天砖瓦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来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网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至实际还款之日约定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0日、2012年9月13日,被告程亚太、王来兄因经营所需两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约定月息1.86分,该借款由金湖县明天砖瓦厂提供担保,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程亚太、金湖县明天砖瓦厂辩称,借款属实,用于厂里资金周转。王来兄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程亚太、王来兄向原告借款,应当及时还款,原告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湖县明天砖瓦厂为该借款提担保,虽未明确约定担保性质,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亚太、王来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网生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1年8月20日10万元借款从201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86%计算;2012年9月13日10万元借款从2012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86%计算)。二、被告金湖县明天砖瓦厂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宝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植曾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