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吴彬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175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金凤路6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6226E。法定代表人:周克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吴彬,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简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