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情,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785号申请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哲,女,主任。被执行人刘情,男,1988年11月29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周伟,女,1989年8月6日生,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情、周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行审237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刘情、周伟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6980元,承担执行费75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773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情;周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