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非与陶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非,陶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韩非.被执行人:陶春云.申请执行人韩非与被执行人陶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非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春云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16年8月18日前应给付5000元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2016年8月18日前应给付500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