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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执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高守龙、徐玉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守龙,徐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2419号被执行人:高守龙,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徐玉虎,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守龙、徐玉虎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泗刑初字第0120号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守龙、徐玉虎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暂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徐玉虎银行存款519.68元,且两个被执行人具体地址不详,无联系方式。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卢大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