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执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高守龙、徐玉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守龙,徐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2419号被执行人:高守龙,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徐玉虎,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守龙、徐玉虎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泗刑初字第0120号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守龙、徐玉虎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暂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徐玉虎银行存款519.68元,且两个被执行人具体地址不详,无联系方式。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卢大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