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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旗伟与毛庆龙、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旗伟,毛庆龙,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649号原告:颜旗伟,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毛庆龙,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毛辉,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旗伟与被告毛庆龙、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旗伟负担。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梁友富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一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