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旗伟与毛庆龙、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旗伟,毛庆龙,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649号原告:颜旗伟,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毛庆龙,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毛辉,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旗伟与被告毛庆龙、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旗伟负担。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梁友富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一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