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邱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邱观生,罗冬妹,彭发根,邱国容,邱雪飞,李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住址南城县盱江大道42号。负责人付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建国,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邱观生,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罗冬妹,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发根,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邱国容,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邱雪飞,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李静静,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邱观生、罗冬妹、彭发根、邱国容、邱雪飞、李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观生、罗冬妹、彭发根、邱国容、邱雪飞、李静静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登记,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无股权投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邱观生、罗冬妹、彭发根、邱国容、邱雪飞、李静静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人民币373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嘉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