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562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赵某,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范碧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