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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511号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汤晓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1974年8月5日出生,回族,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瑾,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交清所欠费用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娟朋人民陪审员  史 成人民陪审员  楼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