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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燕芳、蔡仕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芳,蔡仕滨,祖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杨燕芳,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仕滨,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祖巧芳,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燕芳与被执行人蔡仕滨、祖巧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燕芳以愿意给被执行人蔡仕滨、祖巧芳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61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