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荣县鸿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鸿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荣县鸿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忠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法定代表人:李保龙,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万荣县鸿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在建行临汾尧都支行、农行临汾秦蜀分理处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在建行临汾尧都支行的存款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在农行临汾秦蜀分理处的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