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行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其文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其文,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512号原告董其文,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凯凯,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其文(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其文,被告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凯凯、秦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在被告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武昌征决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被告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活动后,因违反公平补偿的原则,双方并未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原告的房屋于2017年2月15日被非法强制拆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并予以监督。而原告的房屋因在被告实施的征收范围之内,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房屋遭到强制拆除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且被告所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暴力拆迁,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与本院(2016)鄂01行初399号行政判决中所涉房屋均在2015年1月20日被告区政府所作出的武昌征决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现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本案的诉讼标的与上述判决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依法应当适用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1行初399号行政判决,即确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董其文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裁定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69-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曾文亮审 判 员 刘 忠人民陪审员 翁 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颖杰附:(2016)鄂01行初399号行政判决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