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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云赏、刘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赏,刘卫东,杨志梅,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46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赏,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杨志梅,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与橡塑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卫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东路1143号。法定代表人:王连满,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云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卫东、杨志梅、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7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铁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