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献付与何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付,何永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84号原告:张献付,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仁寿县。被告:何永波,男,生于1994年10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关于张献付与何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献付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付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献付负担。审判员 徐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