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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献付与何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付,何永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84号原告:张献付,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仁寿县。被告:何永波,男,生于1994年10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关于张献付与何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献付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付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献付负担。审判员  徐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