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张昌坤、李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张昌坤,李丽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408号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继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昌坤,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被告:李丽明,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张昌坤、李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张昌坤、李丽明所欠款项已支付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并为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润成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