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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顺毕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陈顺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92748-1。法定代表人:薛行明,公司董事长。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方家山一社。委托代理人赖金海,四川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陈顺毕,男,生于1977年8月2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顺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顺毕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顺毕长期外出不在住所地,其住所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20号执行案件。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武绍波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剑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