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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6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乾松诉朱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松,朱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6035号原告张乾松,男,汉族,1971年8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良,南充市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昌荣,男,汉族,1964年1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张乾松诉被告朱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乾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乾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张乾松承担。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