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14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飞天北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飞天北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482号之二原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丽泰公寓商用楼201号。法定代表人:解玉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玉贵,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天津飞天北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张献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马廷超,职务:董事长。原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飞天北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承包工程延期及未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被告承包原告所有坐落本市××××北路XXX大厦门窗幕墙专业合同。合同约定:工期自2010年10月3日开始到2011年5月30日前竣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工程价款不包括原材料为2688382元,幕墙辅料乙方施工时负责采购,每平米增加8元,计307243.60元,总计2995625.60元。该工程由原告提供材料,故合同约定被告负有组织好工地现场收料、保护、保管职责。施工中由于被告管理混乱、技术力量及劳动力量不足致使工程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同时工程质量多处未按图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部门多次下达整改通知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如龙骨埋件几何尺寸偏差很大;焊接后不打眼就点焊、焊点质量不到位;龙骨之间伸缩缝不符合图纸要求、有的没有留伸缩缝;故不同程度的埋板错位,没有打眼加固等等。施工中被告多次保证加强领导,加强技术及人力,并提出具体方案,多次承诺在5月30日使工程形象有明显改善,要求延长工期。为此经双方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言明工期延长至6月20日,如每提前一日原告给予总价款2%的奖励,每延期一日被告支付总价款2%的违约金。然而被告仍言行不一,置工程质量、进度于不顾,我行我素。后被告自知工程质量不行,工期远远超出,在此期间开始大量转移原告所供材料,又称材料被盗,2011年9月29日,在收到监理部门停工整改通知后其将工程弃之不顾,不辞而别。原告找其协商解决,并索要被其拉走的材料时,遭被告粗暴拒绝。为工程建设发展,原告无奈只得重新招募施工队伍,重新采购材料。诚实信用、依合同履行义务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工程未完成即放弃工程质量不合格,违背了其应履行的义务,也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违约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之规定,也应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因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请贵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天津飞天北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月8日变更为天津飞天北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瑞平,原告应更正明确后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原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晓飞人民陪审员 宋景凤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任万岱书 记 员 魏欣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