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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梅永官与郭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永官,郭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997号原告:梅永官,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晗蓓,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金荣,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告梅永官与被告郭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恩健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