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2民初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明英与蒋明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英,蒋明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384号原告:蒋明英,女,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遵义市播州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蒋明辉,女,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遵义市播州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贝,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蒋明英诉被告蒋明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蒋明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明英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明辉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蒋明英负担,由本院退回蒋明英4900元。审判员  何应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