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1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管委会与昌图县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管理委员会,昌图县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1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4民初3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前履行我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昌图县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存放于昌图县某某区内被执行人取得使用权登记在东北变压器(集团)辽宁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建设用地17691平方米(证号:027243533、地号:1172040100)及地上构筑的厂房、门卫室、彩板房、水泥地面、围栏、围墙和大门垛。(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昌图县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昌图县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