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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060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甬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060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新建街1号。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东昌路46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同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豫060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