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岳西县鹞落水电站与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鹞落水电站,岳西县环境保护局,汪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4行初30号原告:岳西县鹞落水电站,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包家乡鹞落坪村仁形组。法定代表人:徐礼明,站长。被告: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程卫华,局长。第三人:汪浩,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岳西县鹞落水电站承包经营者,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岳西县鹞落水电站不服被告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西县鹞落水电站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鹞落水电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县鹞落水电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西县鹞落水电站负担。审 判 长 余玉娟审 判 员 聂小宁人民陪审员 路守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