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8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符文勇与被上诉人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文勇,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文勇,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显杰,男,汉族,1955年3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0甲1-4号。法定代表人:徐二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毓,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符文勇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北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符文勇诉请要求发展北大公司承担返还维修资金和契税责任,虽然前案发展北大公司曾协助符文勇起诉代办公司返还上述款项,但代办公司已处于吊销状态,且未执行回款项。由于符文勇并未放弃向发展北大公司主张权利,故本案应当对符文勇、发展北大公司与代办公司之间就维修资金和契税的收取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在前案未能执行回款项的情况下,发展北大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审查认定。由于收取款项涉及到代办公司,为了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应当追加代办公司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符文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濛审判员 王虹审判员 单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