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张彦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张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02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张彦,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张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巡逻民警在西安市莲湖区玉祥门外环城公园发现被告人唐张彦形迹可疑,在对唐张彦进行盘查询问时,从其身上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一包,遂将其带回审查。经鉴定,从唐张彦处查获的白色块状物品净重10.0148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张彦具有认罪认罚、系累犯、毒品再犯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张彦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张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张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张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