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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希文与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文,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323号原告:刘希文,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宋佳,女,汉族,现住前郭县。原告刘希文诉被告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希文诉称:被告于2015年3月14日在原告处借款11200元,承诺于春节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再推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本院认为:刘希文起诉要求宋佳偿还借款1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希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本院退还给刘希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重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