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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樊家敬与崔炳利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家敬,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友谊汽车修理厂,崔炳利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樊家敬,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友谊汽车修理厂。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登记经营者:周兆志,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炳利,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上诉人樊家敬因与被上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友谊汽车修理厂、被上诉人崔炳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家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樊家敬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家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5.00元,减半收取7327.5元,由上诉人樊家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希海审 判 员  马立清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延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