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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刘二利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言迪,刘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690号申请执行人:左言迪,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二利,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左言迪与被执行人刘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45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1972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45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 洋审判员 陈继明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