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亚斌与XXX、刘翠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亚斌,XXX,刘翠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8号原告:杜亚斌,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礼志臣(系原告丈夫),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朋远(系原告姨表弟),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XXX,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刘翠翠,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杜亚斌与XXX、刘翠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杜亚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亚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亚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杜亚斌负担。审 判 长  田 伟人民陪审员  金丹丹人民陪审员  付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