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亚斌与XXX、刘翠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亚斌,XXX,刘翠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8号原告:杜亚斌,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礼志臣(系原告丈夫),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朋远(系原告姨表弟),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XXX,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刘翠翠,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杜亚斌与XXX、刘翠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杜亚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亚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亚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杜亚斌负担。审 判 长 田 伟人民陪审员 金丹丹人民陪审员 付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