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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肖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749号原告:肖某。被告:王某。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于2017年8月23日以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邮寄送达费80元,保全费18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