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恢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亿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恢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庆平,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清。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大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账号853710010122605323)和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大亿实业有限公司在深圳前海莲花健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286874.71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账号853710010122605323)286874.71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自贡市大亿实业有限公司在深圳前海莲花健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