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285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陈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3285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责人:张新发,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克健,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陈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敏 搜索“”